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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区文字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4 08:22:28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两个国际版权公约还是比较陌生的,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相同点的,下面就和大家说下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相同点呢?两个公约的共同处有:

1.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都对这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最大共同点是,在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时,两个公约的条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体运用这条原则时,伯尔尼公约是有条件的,世界版权公约则是无条件的。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所谓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是指国际版权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两个公约在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作者的权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国际版权公约缔约国能以接受的标准。比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期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这样,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两个公约各自规定的期限。

3.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本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其补救办法等。比如,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决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也应该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4.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就两个公约而言,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版权公约,都在公约中订立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的条款,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其他缔约国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内,向本国申请复制、翻译其他缔约国作者颁发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权发放翻译权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等等。

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了种种限制和复杂的手续,同时还规定使用此项许可证者必须以“国际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版税。当然,这些微不足道的“优惠”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此规定并不满意。

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归谁?

现实中,常常发生版权纠纷。其中就有版权重复转让纠纷,那么这项纠纷具体是指什么呢?重复转让的版权到底归谁呢?且看小编的以下归纳。

一、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重复转让纠纷,是指版权权利人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版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重复转让版权归谁?在审判实践中,因版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版权。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版权,就可判定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实质性地修改作品,更不得作为故意变更或防伪的手段而变更原画。篡改他人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那么,侵犯作品完整权责任都有哪些呢?下面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范围

其一,有权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其二,有权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其三,有权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其四,有权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则规定了对侵害作品完整权的救济,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属于著作人身权利的一种,其包含了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也符合著作权的保护专有权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容易混淆,但其实两者具有显著区别: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为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而改编权是作为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因此,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是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前提。

3、我国法院在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以对作者的声誉或名誉产生损害作为标准。我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于名誉权,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权,都是旨在保护人格尊严,其特殊性在于侵权的载体是作者创作的作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衍生,侵犯作品完整权会造成作品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也会造成作者的名誉受损,只是这种受损标准的判断相比于一般的名誉权有所不同。

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流程如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申请人在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向代理机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2、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济南版权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3)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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