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软件版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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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区软件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2 08:07:01

软件济南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三、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是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以上便是找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版权登记本质上是自愿进行的行政登记行为,登记的重点和难点基本在登记材料方面,因此质量可靠的版权登记代理机构主要提现在登记材料、流程和时间节点的熟悉度方面。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版权生态呈现出正向发展态势,版权登记代理服务公司数量明显上升,这得益于知识经济的崛起和版权发展的作用。质量可靠的版权登记需要解决版权登记痛点,并且在版权行业发展中创新。广大群众企业版权登记的痛点是什么?

痛点是缺失一种便捷、批量处理海量登记任务的版权登记服务。尤其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数字作品海量产生,而版权登记的工作繁琐又耗时,对于创作输出频率高的企业来说,版权登记是比较繁重的事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质量可靠的版权登记代理服务企业来解决。

版权登记是指版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为明确版权的归属,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同时对作品的使用也提供便利。当前,版权登记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和DCI登记。

版权的保护期限是在公民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终身保护直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法人或其他职务作品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到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从办理时间上来说,相较于商标注册,版权认证花费的时间短,前期可以先把版权权利固定下来,若有人提前抢注,就可以用版权来对抗商标权,以宣告抢注的商标权利无效。

质量可靠的版权登记代理企业不仅仅是解决版权登记问题,还能够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给出相对专业的保护措施,为企业无形资产保护起到一定辅助完善作用。

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认定

(一)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如果这两者完全一致,就可以认定没有手续而拥有该软件并进行使用或销售者为软件侵权者;如果并非完全一致,而只是大部分一致,就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下面的步骤。在比较过程中,要注意三英寸盘与五英寸般的区别,碰到这样的情况时,最好将比较的内容列于纸上,更方便识别。

(二)安装过程对比。对两套软件同时或先后进行安装,不管其安装使用的文件是不是相同,只需看其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包括软件信息以及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是否相同。如果雷同,则可认定这两套软件的安装手段一致。

(三)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跟上述一样,进行文件比较时,首先要对的是表观现象,包括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四个部分。一般情况下,侵权销售者经过修改的软件与正版软件不可能在这些方面都完全一致,但是因为其修改的只是少数部分,所以两绝大部分文件的表观现象都应是一致的。

(四)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加密、解密过程选暂且不去管它,只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于屏幕显示,要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五)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指的是可以由人类理解的高级语言如C语言、FORTRAN语言等组成的代码序列,它必须进行编译才能被计算机所运行。一般来讲,计算机软件单独以源程序方式向外传播的情况较少,大多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而不向外公布其源程序。

二、著作权受侵害的要件

(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著作权的局限性是什么?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上限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制度。这是一个狭窄的“著作权”限制,它只限制著作权人的力量。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理限制。法律之所以对“著作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价值只能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来体现。作品具有传承性和知识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传播。

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共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赋予的一些“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的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作者的“专有权”(主要是经济权/财产权)作了一些限制。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是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的义务。著作权限制特定内容:著作权的时限著作权时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

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发表权的限制,而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著作权的人享受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将丢失,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具体如下:

1.公民作品的保护期包括出版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和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署名权除外)为50年。自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起,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和摄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出版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在作者身份明确后,适用公民作品保护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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