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摄影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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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摄影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30 08:45:49

一般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都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相对一般作品而言,后三者作品版权登记详细内容,通常都被介绍得较少一些。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汇编作品版权登记相关事项,以便大家能有更好地了解。

汇编作品版权登记: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版权登记流程:1.点击“在线咨询”,咨询客服相关问题;2.专业知识产权顾问开始跟进;3.整理著作权申请材料4.提交申请;5.审核通过;6.免费邮寄证书给客户。

汇编作品版权登记所需资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等。

4.作品说明书。①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②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③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④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汇编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汇编作品版权登记费用是4000元左右,汇编作品是4000左右;文字作品一万字以内是2000元,一万字以上是3000。具体费用以国家版权局为准。由于汇编的地区是不一样的,因此具体的汇编费收取也是不一样的,不同代理公司的费用也不一样。

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

一、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

应用软件侵权的界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多少个人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济南版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三、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属于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设计界的每一位设计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设计作品的归属问题,所以当每一件设计作品出来后,都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这样才不会出问题。

一、设计作品的济南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条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规定,作者可以自愿登记设计作品,但需出示身份证明和证明材料,表明作品权利归属。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无论注册与否,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取得的版权均不受影响。首先,在版权登记网上申报中心网站,首次使用要用户进行注册,然后用户登陆,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确认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二是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提交版权登记网上申报文件。三是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会发出报名费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进行网上支付。四是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申请者缴纳申报费用后,版权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颁发申请书,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款发票。五是申请文件不符合的,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申请视为放弃;如经补交仍不符合版权登记办法的,版权登记机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六是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后,取得登记证。

二、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材料。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表格式为版权登记部门提供的有关版权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可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版权转让或备案申请备案使用,出示正本和副本是需要的;本合同涉及的作品样本包括产品目录、封面、插图、以及个人创作的作品图片等;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可提交申请人的授权著作权登记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可使用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版权及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可出示权利归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的有关证明。

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原则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新闻报道出来的作品的归属与限制等相关问题规定得都比较模糊,因此产生了许多分歧,从而导致著作权纠纷的发生。今天小编就来说说这新闻作品著作权,让大家对它能有更深的认识。跟《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一样,新闻作品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独创性的尊重,同时,新闻作品又有其特殊性,因为国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因此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遵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根据不同类型的新闻给予不同保护。因为不同文体的新闻作品的创造性大小不同,所以对不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设定,应根据不同类型而有所变化。如新闻评论,它是作者个人思想、观点与情感直接、与众不同的表现,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可以不经原作者允许,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新闻照片作者也应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被传播后获得报酬的权利。而类似简讯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他类型的消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出于新闻传播的需要,应该对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加以限制。

二、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具有著作权。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全过程看,新闻作品中凝聚着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当然,不同作者针对同一题材进行采写的新闻作品的智力劳动与创造性有大有小。但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有无”,而非“大小”。所以,新闻作品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原则上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作者的专有传播权应适当限制。专有传播权是指新闻作品的作者对其已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享有独占控制权,未经其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报道新闻、传播信息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功能,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建议将新闻转载作品使用问题的内容修改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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