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摄影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正确填写申请表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几种选择,可以在办理大厅领取申请表填写,也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填写,还可以找代理机构让代理机构填写。在填写这个申请表时,需要注意的是软件全称这个的填写长度一定要大于软件简称的填写长度。如果软件名称太长可以写成英文名称。按照著作权要求,软件名称是不能出现地名的。建议在填写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时,最好让产品经理或是相关开发人员来填写,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2.按要求提交说明书文档一般情况下在办理软著过程中,会要求提供产品设计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是产品使用手册等文档文件。这些文档材料也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在字体、格式、有的页面必须要有图片说明产品的功能或用途等等。这些材料可以让产品经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设计人员大家来进行分工写作,这样会比较快地拿出这些所需的文档资料,很短时间内要开发人员一个角色来搞一堆文字材料出来,不太现实,也会影响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进度。
3.提供合理有效的软件代码在提供软件代码时,首先要按照要求规定进行。不能提供跟产品程序不相关代码,不能产品是一回事,提交的软件代码与产品功能没有任何关系,这也是不允许的。其次就是要提供开发代码的前三十页源代码和后三十页源代码,而且这些源代码的每页不能大于50行,代码的标注也不能有个人名字的出现,也不可以在代码里出现与现在的年月日时间不相符的开发日期等具体要求。具体的提交代码要合理有效、按照要求、便于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顺利开展。现在有的软件企业申请软著时,会选择有这项业务的机构进行委托办理登记,这也是现在常有的申请方式,这样对于需要办理的企业提高了办事效率也会省去很多宝贵时间。无论哪种方式申请都会遇到一些问题,只要大家按照申请办理的各项规定提供材料并且耐心解决出现的问题,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这件事也一定会顺利的。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下面由济南版权登记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软件署名权的问题。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著名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署名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
软件署名权可以体现在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等以下多个地方:1)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中;2)软件的设计文档、开发文档、用户手册中;3)软件固定的有形物体上;4)软件发行的包装、宣传、合同等商业文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只能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署名权有什么作用?软件署名权最大的好处就是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按照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
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明,则可以推翻署名者即为开发者这一原则。实践中,有些人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冒充自己开发的软件,将他人的软件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销售和发行。这时候,如果权利人举出证据能够证明该软件是自己开发的,此时虽然冒充者在软件上属了名,但是仍然不能作为软件的开发者。软件开发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途径包括:
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
2)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
在软件产品上署名是一种比较方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方式,特别是在公开销售的软件上署名,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明,法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署名的作者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原告通过向法院提供署名的软件产品来证明自己是软件的权利人,这一做法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软件开发者一定要重视在软件上署名虽然法律赋予软件开发者有权在软件作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或假名,但是我们建议开发者最好署真名。这样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很方便地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开发者在软件作品上署一个假名、艺名或者缺乏有效登记的组织机构的名称,开发者在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时,还需要证明自己与软件作品上的署名者是同一人。这无疑加大了举证难度,更何况很多情况下是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
开源程序申请软件著作权是侵权吗?这是侵权行为软件知识产权是每台计算机的软件人员依法享有的对自身研发成果的权利。中国公民和单位享受著作权对于他们开发的软件无论他们是否出版,无论他们在哪里出版,无论他们是否执行著作权登记或不。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相互承认。考虑到软件工程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赋予软件著作权的专属权利。
人身权是指出版权和作为开发者的权利。产权是指使用权、许可权、报酬权和转让权。
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开发商身份权:显示开发商身份的权利和在其软件上签名的权利;
使用权: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复制、展示、分发、修改、翻译和注释的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许可证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允许他人使用本条第(3)项规定的软件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将使用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转让给他人,即所有的财产权都让给他人。未经著作权个人许可修改和使用软件程序是侵权行为。请告诉我接收软件的源代码是否已经给了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侵权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更容易证明,因为复制意味着它是一个完整的副本,只要它是完全一样的,它就构成侵权。
第二,只有一些软件代码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复制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必须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的软件程序表达式。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必须被复制才能判定为抄袭侵权,并且没有固定的数量限制。当然,拷贝数量越多,越容易获得证据证明其侵权,但拷贝数量达到何种程度可被视为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确定。
对于少量副本的案件,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判决标准包括:一个是联系依恋。根据这一标准,只要发现有联系,任何复制都将被视为侵权。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忽略了对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的验证,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计算机程序所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次,需要分两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程序。首先,法院必须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它们是相同的,那么第二步应该尝试验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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