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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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37:58

你知道2019能够取得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类型有哪些吗?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在生活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之余,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开始变得热衷起来,这也促进了现代社会,影视电视剧小视频等作品的兴旺发达,那么你知道能够取得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类型有哪些吗?

能够取得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类型有哪些《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即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采用与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视剧等。图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线路图等等。

影视作品版权登记需哪些材料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4、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5、申请者签章。6、表格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7、封面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软件,在销售时以版权和所有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今我们已经随着科技的发展步入了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比如软件开发。而开发软件后,一般都会申请著作权,但是当出现著作权转让等情况时,该如何变更著作权权利人的名字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权利人怎么更名1、申请人可通过自行办理以及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的方式转让著作权。2.、为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申请人应留存一份提交的申请文件。3、可通过现场办理和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递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撰有合同登记。4、申请表应当在网上打印,表格格式不得擅自变更;所有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名,签名应当与申请表填写的姓名相同。5、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信息栏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方便邮寄证书或其他邮件。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和护照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人员签名。

二、软件济南著作权登记研究意义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软件,在销售时以版权和所有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作为法律进行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家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会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直接作为一个有力的证据使用。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高新技术成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股权投资,其价格的比例可以打破20%至35%的限制。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前提是都必须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著作权在法律上被视为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消失,也就是说企业破产后著作权的价值仍然存在,可以通过拍卖和转让的方式转变为有形收益。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其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提供该侵权软件的人承担。若不销毁侵权软件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软件提供者追偿。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以下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

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几种类型如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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