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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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4 08:52:51

1分钟了解版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想要将版权转让给他人时,需要签订合同,分清好权责。本文中,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版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版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数字版权、电子版权和无线版权是什么意思...目前,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出版业从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模式转型的道路并不平坦,版权问题随时都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一个以技术发展和版权增值为核心的行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全球市场。在我国,由于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的冲击,版权的数字作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此外,相当一部分网民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正确的数字消费观念,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流通,数字出版产业难以健康发展。这些是数字出版领域仍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实证明,书籍数字化后,盗版变得极其容易,拷贝与原件完全一样,而且几乎没有拷贝成本,这使得对在线出版的版权控制变得更加困难。一些新出版的畅销书很快被制成电子书,并在网上中流通,但这些书往往是由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制作的,这违反了著作权法律。

因此,目前许多出版社不愿意将他们的图书数字化,主要原因是担心数字出版中的盗版。“版权的法律保护没有解决好,即使行业本身有发展潜力,出版社也只能敬而远之。虽然目前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通过下载收费、数字阴影加密、硬盘绑定等措施来控制网上出版物的传播范围,但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书的阅读周期和阅读次数,读者不能擅自将电子书拷贝或打印给朋友,可以对网上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版权控制和管理。然而,在线出版物形式多样,制作技术也在不断改进。随着硬件产品的快速发展,很难形成一种通用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来彻底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并确保其加密技术永远不会被破解。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限制出版商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

因此,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我们还应该在版权保护的技术层面上进行突破和创新。首先,“出版”具有权威性;互联网网上发布信息非常方便,任何人都可以发送。因此,不良信息和错误信息遍布整个网络。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有版权。如今,大部分网络信息都是从我和我自己那里复制过来的。快速复制技术已经培养了大量的谷歌作者,在谷歌和复制的帮助下,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项伟大的工作。出版商敢在这样的媒体上发布他们的食客吗?因此,数字出版的第一个因素是:数字出版物只能看到,但不能免费传播。

短视频到底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几年,短视频火得不能再火。任何人随手一段拍摄都能成为短视频上传APP。然鹅,大家有想过,自己随手或精心策划拍摄的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

一、不同类型的短视频都有哪些具体表现1、随手分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生活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或设计,故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作品。2、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3、创意剪辑型:如果是对已有视频的剪辑,且原视频并非作品的,则这种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作品。以静态图片制作而成的动态视频,如果图片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作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作品。如果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三、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短视频侵权现象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更重创了行业的创新性,对此,业界也在探索保护之道。短视频是一个新形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应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更需要行业提高版权意识。

怎么保护作品完整权?盘点那些版权保护登记的方式!

网络侵权屡见不鲜,于是很多人想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被侵害唯有版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方式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济南版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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