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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文字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3 08:34:1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隐私罪立案标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害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邻接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

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工程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按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在国或惯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其加入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权利,并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按照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待遇。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

说明:本条是对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文采用国际惯例,即运用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理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族题材作品,不论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作品完成之日起,无论作品是否出版,都可以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即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著作权的作品。就本条规定的出版而言,中国著作权法对有国籍作者的保护是以作品完成为基础的,无论作品是否出版。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出版是指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阅读和演唱)出版作品。

二.互惠原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如何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是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如果各国不签署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公约,它们就不会保护彼此的著作权。因此,当中国没有与外国签署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时,可以不经允许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它们不受本国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一旦中国与外国签署了双边协议或加入了国际公约,就应该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

除了软件济南著作权登记以外,以下作品也可以办理著作权登记,获得法律重点保护:(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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