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版权登记时必须了解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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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版权登记时必须了解哪些问题?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2 08:25:16

版权登记受到的关注度一直远远低于商标及专利。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实版权登记也有其自身有点,比如登记周期最短,更能及时获得保护等。那么,济南版权登记时必须了解哪些问题呢?

1、办理了版权登记是不是不需要在注册商标了?

答: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吗?

答: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3、版权登记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答:一般情况是1个月左右。

4、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

答: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版权登记后如何正确使用?

答: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可以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吗?

答: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具有专属性,是不容侵犯的,我国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侵犯个人著作权如何规定的?

侵犯个人著作权严不严重依据侵犯的情节而定,如果侵犯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世界版权大会第1条缔约国承诺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包括书面、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塑和雕塑的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文章: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和首次在该国发表的作品,应享有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在本国首次在其他缔约国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以及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享有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相同的保护,并享有本公约在其他缔约国给予的保护。

(3)为了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将居住在该国的任何人视为其本国国民。文章(1)如果任何缔约国履行了其国内法要求的手续,如提交样品、登记登记、发布通知、处理公证文件、支付费用或在该国制作和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所有受本公约保护并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如果其作者不是本国国民,只要在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下出版的所有作品都是独立的,就应被视为符合上述要求。符号,并注明所有者姓名、出版年份等。版权的。标记方法和位置应使人注意版权的要求。(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任何缔约国要求履行手续或其他条件,以获得和享受其第一版作品或其国民在任何地方发表的作品的版权分。(3)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阻止任何缔约国作出以下规定:任何请求司法协助的人在起诉时必须满足程序要求,例如检察官必须通过自己的辩护人出庭,或者检察官应将有争议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当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然而,未能满足上述程序要求不应影响版权的有效性,如果这种要求没有强加于需要版权保护的地方的国民,这种要求不应强加于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四)缔约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未发表的作品,无需办理手续。

(5)如果缔约国允许一个以上的版权保护期,并且第一个保护期长于第4条规定的最短保护期之一,则第二个或随后的版权保护期不应要求该国执行本条第(1)款的规定。第4条(1)根据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由该作品需要版权保护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二)一、受本公约保护,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的一生和他死后二十五年。但是,如果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任何缔约国在作品出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某些种类的作品规定了保护期,该缔约国有权维持其规定并将其扩大到其他种类的作品。对于所有这些类型的作品,自出版之日起版权保护期不得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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