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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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1 08:24:26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那么济南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济南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就计算机软件来讲,我国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而必须要申请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但并不是说所有开发出来的软件都能进行著作权登记,那究竟可申请版权登记的软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可申请版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

1、原创软件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二次开发”的软件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3、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和侵权行为分别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什么?复制权特征:

著作权中存在着复制权,而对于复制权很多人肯定很陌生。为此,小编将带来对于著作权复制权特征的知识。希望大家通过本文能学习了解到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复制权特征 1、复制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 2、复制权客体是经作者创作的作品。 3、复制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入所享有的将作品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现作品的权利。 

三、复制权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的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复制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作品完成创作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到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复制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12月31日,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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